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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9630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