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宁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8014号 原告:河南宁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黄河路与工农路交叉口东南角红星广场1号楼18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园艺场产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宁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宁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宁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75元,减半收取计1,095.88元,由原告河南宁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