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7295号
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辛集乡马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园艺场产业路9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3,63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3,63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 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