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7295号 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辛集乡马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园艺场产业路9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3,63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3,63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 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