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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秀商初字第64号 原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79元,由原告嘉兴市加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