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6民初11699号
原告:某物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潘某,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潘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某物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物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保全费1160元,合计2539元,由原告某物流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