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02民初11489号 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7FY1HJ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1号赣州总部经济区东座办公大楼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JF5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查明,案涉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与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因此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