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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1104民初7420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男。 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科院)与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科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科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652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未付款的30%计算为9195.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上饶市上饶**道**路交汇处的九颂金科云玺台项目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程提供观测服务;工程量按实结算;被告每逾期付款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已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观测服务,双方就此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其中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652元未支付,其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某科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关于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的批复》、江西省财政厅复函、被告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证明1.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上饶市上饶**道**路交汇处的九颂金科云玺台项目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程提供观测服务,工程量按实结算;2.被告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证据3、《结算协议书》、发票号为02695666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1.案涉项目已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已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观测服务;2.结算协议中明确载明被告尚有工程款30652元未支付;3.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652元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某某公司书面辩称,经庭前核实,对欠付金额30652元无异议。关于原告诉请要求支付30%违约金不予认可,且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报告在2024年1月26日通过监管户向原告支付了30652元,但因原告收款人账户名不符,被银行退回,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但因原告公司名称变更没有及时通知被告,导致支付不成功,根据《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若发生账户信息、名称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告,因此导致支付不成功,造成欠款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原告转账30,652元,但因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被退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九颂金科云玺台项目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作;观测预算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5966.75元,其中不含税总价款为15062.97元,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金额为90378元;该含税价包括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利润、税金等,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按每次观测记录统计观测次数,以整个项目工程为一个计算基点。于每年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对该年度的沉降观测进行结算,甲方在双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当观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观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本合同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有权调整付款方式,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乙方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信息如下:开户名: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收款账号:1932********开户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迎宾支行;如需变更付款方式或乙方账户等信息,乙方应于首笔款项支付日15日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该时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且乙方告知的开户名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账号必须为人民币结算帐户,无论甲方是否同意变更信息,因乙方变更本款约定的付款方式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确保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内容真实无误并符合约定要求,因乙方未及告知或告知的内容有误或者告知的内容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变更要求并有权暂停付款,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名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款项支付事宜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他约定:一、具体价格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基坑监测未约定内容按照双方基坑监测战略协议内容执行,支付方式:(1)乙方完成基坑监测并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后支付基坑监测暂定总价的75%;(2)基坑竣工验收结束后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价的100%。案涉工程完工后,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审核后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0652元;甲乙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减去第二条应扣除的款项,减去第三条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减去第四条已付工程款后,剩余甲方应付未付的结算总价款为30652元;若本条剩余甲方应付未付的结算价款为正数,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提供发票后,乙方同意甲方自行选择如下一种或数种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等责任):1、现金支付: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9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2、汇票支付: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90日内,向乙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转让应收债权: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90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手续。2022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06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0652元,但因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被退回。 另查明,经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同意原告名称由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变更为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2023年1月11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员工***发送账户变更的通知。2024年1月29日,被告员工***将退款凭证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员工李某,李某于当日将变更后的账户信息发送给***。后被告未再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原、被告双方就应付款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30,652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6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辩称因原告公司名称变更未及时告知被告,导致付款不成功,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其及时将账户变动信息告知了被告。且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提供发票后90日内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告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于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在先,原告在账户变更后也尽到了及时告知的义务,故对于被告主张造成逾期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酌情支持被告应自2022年8月17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付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52元及违约金(以3065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交纳诉讼费、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至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4);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请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金额将款项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灵山支行,账号20570311********-1);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1436********),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