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3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街南、创业路东。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1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北广电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11月21日 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街北和谐路东。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其公司不承担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2、由***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首先,其公司线缆均铺设在案涉小区一楼、二楼外墙墙面,而并非***屋顶,故其公司享有产权的光缆线路不可能造成***屋 顶漏水。其次,经案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第十页中《现场勘查鉴定记录》中载明:屋面3号点所有光缆现场确定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两家线缆,可知造成***屋顶漏水的案涉缆线所有人仅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两家公司。再次,案涉鉴定报告结论与案涉《现场勘查鉴定记录》中所载明的内容存在矛盾,应予变更或改变。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侵权主体,***所遭受之损害后果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未对其伸出屋面的光缆线管口进行封闭或进行有效的防水措施所致,与其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辩称,不认可,墙上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弃用的线。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述称,请法庭综合进行认定。 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述称,请法庭进行认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述称,不认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判项,即其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等费用15815.1元,改判其公司无需承担***的上述费用;2.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均由***承担。上诉理由:一审 法院完全依据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房屋渗漏与其公司的电缆线铺设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事实上,其公司的电缆线当年铺设的时候,并未破坏案涉房屋的防水层,也未进入屋面预埋管内,从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拍摄的屋面三号点的照片来看,其公司的电缆线仅仅是裸露的铺设在案涉房屋的屋面,并未进入预埋管内,所以,鉴定机构据以做出鉴定意见的事实依据不足,当然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就无法成立。况且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没有科学的依据,没有具体阐述得出的结论和理由。且鉴定意见认定2016年老旧小区改造时重新施工的屋面防水细部构造做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光缆线进入预埋管内未对伸出屋面的关口进行封闭和有效的防水措施,以上是案涉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根据以上意见分析无法得出光缆线的原因导致房屋渗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其公司电缆的铺设与***房屋渗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其公司承担***的装修损失、物件损失、房租费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自认其房屋已经装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经勘查,***室内无明显受损痕迹,顶棚仔细观察后未发现明显漏水痕迹和受损情况,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屋顶漏水以及室内受损的事实。所以***主张房屋因漏水收到损坏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庭审后强令其公司及原审被告到案涉房屋进行勘验,并责令其公司及原审被告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行为明显偏袒***。即便***的房屋受到损失,其公司也仅承担应承 担的部分,而不能承担***的全部装修损失,更不能承担所谓的房屋租金、电视和冰箱损失3500元。况且***没有提供正规的发票,真实性无法确认。 ***辩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述称,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述称,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述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赔偿及维修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经勘察取证,其公司设施与***房屋损坏无关,其公司线缆接入位置位于屋顶南侧客厅处,***房屋损坏位置为东北侧卫生间处,损坏位置有其他运营商接入线缆,且屋顶线管为开发商预留基础设施,非***陈述擅自打孔穿线,其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接入线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公司的线经过的是鉴定书中1号点位,一审法院认定2号点位出现防水破损、脱落、无附加层。因此,漏水的主要原因非其公司接线造成,不应当平均承担70%的责任。 ***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述称,同意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上诉意见。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述称,没有意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述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修复损坏原告房屋恢复原状;2.赔偿2019年12月9日长期雨雪导致的鱼缸损失6000元、电视逻辑板烧坏5000元、冰柜维修费500元、因房屋损坏无法居住装修期间在外租房9个月10200元、装修费65029元、鉴定费12000元;3.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北四街坊18号楼三单元501室的业主。该房屋地上五层,屋面为平层。2020年夏季开始,***的房屋开始漏雨,至2021年12月,由于屋顶长期遭到雨水及积雪融化后雪水侵蚀,浸泡,导致***房屋客厅、卧室、厨房屋顶、墙面、橱柜损坏,卫生间房顶塌陷,家具损坏。2021年12月9日夜,***家中由于漏水导致连电,电视机及冰柜被损坏,失去功能。***于2021年春节前将房屋重新装修并在外租房居住。期间花费装修费65029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 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在***居住的房屋屋顶铺设了通信光缆,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各有一条光缆线穿入屋面预埋管内(鉴定意见中3号点位置)、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光缆线穿入屋面预埋管内(鉴定意见中1号点位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的光缆线平铺在屋顶,没有打孔穿线。经***申请,该院委托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漏水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在屋顶铺设通信光缆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该公司现场勘查,鉴定结论为: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我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分析后认为,2016年老旧小区改造时重新施工的屋面防水细部构造做法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光缆线进入预埋管内,未对伸出屋面的管口进行封闭和有效的防水措施。以上是涉案房屋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所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的光缆线放置与申请人屋面渗漏存在因果关系。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屋面放置的光缆线平铺通过屋面,并未进入屋面预埋管内,所以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与申请人屋面渗漏,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 已经铺设完成的通信光缆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使用各自的物业。民事建筑物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对电信设施在民事建筑上附挂和设置有容忍义务,但是同时应当保证民用建筑物的安全正常使用。根据鉴定意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在光缆进入屋面预埋管的管口处的防水不符合施工规范,造成漏水,上述三方系该预埋管的使用人,具有修缮、维护、保养义务,三方未尽该义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辩称3号点位置没有其光缆,其光缆在东墙,未走房顶。按照规定,直埋铺设光缆时,应当具有标识,而根据鉴定机关的现场勘查,屋顶所有的光缆线均无标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在鉴定时,到场人员陈述3号点有一条光缆通过屋顶,故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另外鉴定意见当中现场勘查屋面通风管道(2号点)出口四周防水破损,脱落、无附加层,鉴定结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对伸出屋面管口处未做封闭及防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是造成漏水的主要原因,故酌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对***的漏水损失承担70%的责任。***因房屋渗漏,导致财产受损,影响***居住,***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 结合***提供的海南区拉僧仲雅美装饰材料店出具的装修明细,***重新装修共计花费装修费65029元(刮腻子、乳胶漆、厨房吊顶、橱柜、玻璃门、窗帘、榻榻米等),因***对窗帘受损未提供证据,对方亦提出异议,酌情扣除窗帘的安装及购买费用5550元,为59479元。关于电器连电后导致的电视和冰柜损失,酌情支持3500元。对于***主张的鱼缸损坏的损失,***不能证明与漏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因装修外出租房居住,提供了半年的租房合同,租金共7200元,根据实际受损的情况,装修期间包括通风净味期间酌情支持4个月,确定损失为4800元。以上共计67779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应承担47445.3元(67779元×70%)。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各自责任大小,故平均承担责任。即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平均承担***损失47445.3元三分之一,为15815.1元(47445.3元÷3)。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对案涉鉴定意见当中3号渗漏部位共同进行修复;二、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对案涉鉴定意见当中1号点渗漏部位进行修复;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 因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的修复费、物件损失、房租费15815.1元;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的修复费、物件损失、房租费15815.1元;五、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的修复费、物件损失、房租费15815.1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8.23元,鉴定费12000元,共计13968.2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担4459.25元,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担4459.25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负担4459.25元,由原告***负担590.4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行为人如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修理、恢复原状、更换及损害赔偿。本案中,***系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北四街坊18号楼三单元501室的业主,2021年12月9日,因家中房顶线缆预埋管未进行有效防水措施而漏水,造成其家中装修及电器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规定,原审法院法官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对***家中受损现场进行勘验,确认***家中案涉财产损害事实。关于***家中财产造成损失的原因,依据***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漏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为中立第三方且具备专门资格,鉴定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文件进行,采取现场勘查勘验的方式,最终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与***家中屋面漏水存在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报告经庭审质证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但巴彦淖尔市精诚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书面的异议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报告意见,并考量***因此次事件产生的具体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划分过错责任承担比例后,在三大运营商承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对难以细化区分三方各自责任大小情形下,由三上诉人平均承担***各项损失47445.3元并修复鉴定意见中各自渗漏部位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14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预交1968.23元,本院予以退还1772.85元)、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预交306.86元,本院予以退还111.48元)各负担195.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