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0304民初1418号
原告:乌海市君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街北二街坊。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266405029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北街和谐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01262759Y。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金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海市君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4175元,延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501元,共计467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给付原告乌海市君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乌海市君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