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04民初617号
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继全。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袁海军,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玉,系内蒙古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乌海市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313元)。
审判员 徐宇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