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鑫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方路以西华润发展大厦A1107。组织机构代码:76001765-7 被执行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前张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617339-5。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9858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于2018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少量存款。 3.本院于2018年3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股票、第三方支付平台、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将上述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