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梅溪路东方燕园1#2#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WMFRP7W。
法定代表人:燕修权。
委托代理人:张光文,该公司员工。
原案申请人:余涛,男,1997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被执行人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1、中止对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执5750号案件的执行,并解封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余涛与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时,异议人与余涛委托代理人达成口头协议,在异议人收到余涛不得向案外人员透露仲裁调解信息的承诺书后按时支付补偿款。异议人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余涛的承诺书,当日向余涛微信转账7505元,余涛未领取,次日即2021年11月19日,再次转账7505元至余涛银行账户,2021年12月15日转账支付7505元,2022年1月15日转账支付7505元。第一笔延期支付非异议人主观原因,要求法院中止对(2021)皖1802执5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查明,余涛与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宣劳仲调字169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余涛各项补偿共计人民币22517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7505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7505元,余款7505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申请人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申请人有权以40000元标的向宣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17日余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款40000元。执行字号为(2021)皖1802执5750号。
执行中,本院裁定冻结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500元(含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余涛与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在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宣劳仲调字1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明确了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和时间,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余涛有权申请执行。异议人在异议中所述口头协议,不是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确认的付款前提,故此,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宣城市千京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刘祥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