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民初1390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藏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连乾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连乾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