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275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永安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西藏路**>
法定代表人:蔡辉。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由原告郑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樊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