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505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邝 蕴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