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505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邝 蕴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