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黄河道**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长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