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某某配货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0民初8288号 原告: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配货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配货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