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0民初8288号
原告: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配货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配货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