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向以贵、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终1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