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终1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阳平镇程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