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81民初790号
原告:代学全,男,***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正街环东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代学全之女),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广水市云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双桥一河二岸规划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三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学全与被告广水市云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代学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学全与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雇请其在华中师范大学广水附属幼儿园项目工程提供劳动。2017年10月29日,原告代学全在拆卸塔吊时被铁臂压伤双脚。2018年3月19日,经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代学全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代学全与被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原告代学全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代学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