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2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申请人: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三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70788359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被申请人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中的760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金额76031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被申请人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中的760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