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水市鑫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1690号
原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水市鑫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应广北线**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水市鑫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9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广水市鑫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湖北中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