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62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海口市秀英区。
被告: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