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8677号
原告:湖北泓某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
原告湖北泓某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泓某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湖北泓某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泓某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241.50元,由原告湖北泓某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黎赪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