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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24161号 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信国际2号综合楼5层京东云(大同)电商生态产业园5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3CHT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天山熙湖4号1**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CY5TU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6280024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