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早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保全费646元,由原告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