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3民初29851号
原告: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1号盛世大厦6层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Q6Y1E。
法定代表人:雷龙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发,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7368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帕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二道15号新奥林大厦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51545G。
法定代表人:周正东。
原告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帕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发、黄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帕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广告整合推广委托合同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服务费人民币210833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9800元。以上合计:25063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了《广告整合推广委托合同书》,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提供关于柬城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柬埔寨金边的“粤泰?金边港”房地产项目广告推广服务,服务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1月2曰止,合同广告服务酬金为人民币66万元,分12期支付,每月10日支付当月服务费人民币55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组提供约定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设计服务,而且,原告按照项目方及被告的要求,及时调整、修改设计成果并通过邮件、微信的方式及时交付设计成果给项目方或被告。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广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10833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每月服务费人民币55000元,2019年3月1日至3月25曰服务费人民币45833元)。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合同第十一条第2点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付广告服务费人民币210833元及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及公证费人民币9800元。
深圳市帕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的证据:1、广告整合推广委托合同,证明原告及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关于柬城泰集团位于柬埔寨金边的“粤泰金边港”项目的广告设计服务,并约定服务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2、(2019)深南证字第8027号公证书;3、(2019)深南证字第8028号公证书;4、(2019)深南证字第8029号公证书,证据2-4共同证明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项目方及被告的要求交付广告设计成果;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因被告拒不付款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6、律师函,证明原告就被告拒不付款的违约行为进行合法的权利主张;7、律师函送达证明(EMS和截图),证明被告已知悉律师函内容;8、发票,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整合推广委托合同书》,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提供关于柬城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柬埔寨金边的“粤泰?金边港”房地产项目广告推广服务,服务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1月2曰止,合同广告服务酬金为人民币66万元,分12期支付,每月10日支付当月服务费人民币55000元。项目日常运作流程:签订合同→策略制定→创意构成→广告表现→最终审定→正稿制作→正稿确定→广告发布→意见反馈→循环跟进。合同附件《粤泰.金边港广告公司服务内容》对具体的服务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原告方为刘发明,联系电话138××××7732。被告方为温小伟,联系电话173××××1110。
原告提交了三份由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8027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8028号公证书、(2019)深南证字第8029号公证书。深圳南山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手机号为138××××7732号上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以及对qq邮箱上邮箱账号为“10×××48”的邮件内容进行保全。原告提交该公证书,证明合同签订之后,原告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组提供约定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设计服务,按照项目方及被告的要求,及时调整、修改设计成果并通过邮件、微信的方式及时交付设计成果给项目方或被告。公证书中的微信群里面有10个人员,微信号:×××,微信名liuliu,是原告的业务总监刘发明。微信号:×××,微信名:一二三四,是广告委托服务合同中被告方指定的联系人温小伟;微信号:×××,微信名:碧溪三峰,是被告公司人员,中文名为:樊晓宏;微信号:×××,微信名:sh-eros,中文名:李志刚。微信号:×××,微信名:豆芽(金边港设计)是粤泰集团的联系人。邮件收件人有三位,分别是刘振宇(邮箱)、187××××1796(邮箱)、HUAMULAN0818(邮箱),这三个人是粤泰集团的收件人。刘振宇对应的聊天者是刘振宇,微信号是×××。HUAMULAN0818对应的聊天者是黑妹、微信号为×××、187××××1796(邮箱)对应的聊天者为豆芽,微信号:×××,微信名:豆芽(金边港设计)。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往来记录,原告方的刘发明在2019年3月25日被移出微信聊天群,双方的业务停顿。2019年5月6日,原告委托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服务报酬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
原告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为本次诉讼,委托该所指派荣发律师代理诉讼,应支付律师费30000元,签约支付15000元,胜诉判决书生效后支付剩余的15000元。
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支付了保全行为公证费共计人民币9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且单方中止项目合作,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设计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设计服务费人民币210833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每月服务费人民币55000元,2019年3月1日至3月25曰服务费人民币45833元,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实际支付公证费9800元,律师费15000元,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上述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帕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整合推广委托合同书》;
二、被告深圳市帕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人民币210833元;
三、被告深圳市帕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公证费损失9800元、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深蓝创意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0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弘卫
审判员 朱丽娜
审判员 黄源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