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初612号
原告:济南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原告济南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济南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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