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初209号
原告:济南三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济南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00元,退还济南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