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小区B座1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18层1**2138(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晋10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102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