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1741号
原告:***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原告***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曌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