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3222号 原告:**,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