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3222号
原告:**,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中畅科想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