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1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26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962313。 法定代表人连友清。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路正益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86405041。 法定代表人**财。 本院在执行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1081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