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1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26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962313。
法定代表人连友清。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路正益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86405041。
法定代表人**财。
本院在执行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1081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