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920号
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环保新材料产业园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市。
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