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9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薛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