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4003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精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6578351。
法定代表人:郝天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梅,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52443694K2-1。
法定代表人:李海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北精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1,150元,执行费2,1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新D061**号、新D066**号、新D583**号、新D629**号车辆,但四辆车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我院轮候查封。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将其厂内设备、房产、及厂内地上附着物等抵押、质押,现被执行人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精致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全
审判员 和文峰
审判员 王德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