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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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9690号
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新埠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086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余记、**,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耕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祥横路2号和风江岸小区7号楼29层1**1-29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10CM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耕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