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2337号
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0868U),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新埠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伍余记,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先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54967751B),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年路28号银泰中心6052号。
法定代表人:高慎岭。
被告:***。
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先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瑞安市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王 肖
人民陪审员 徐建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景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