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5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316号二层北侧5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083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河图公司的诉称,被诉侵权行为系中国电信公司张掖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提供了河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河图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时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