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民初340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甘州区***生院。住所: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甘州区***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3950元。 审 判 员  康文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