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民初340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甘州区***生院。住所: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甘州区***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3950元。
审 判 员 康文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