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2013050901的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书,约定将被告将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工程和热力管道与设备保温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安装,另热力管道和设备保温工程按合同附件四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上述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1199295.53元。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一份该工程的补充协议2台锅炉砌筑工程和加装变频工程,该工程款项金额为125052元。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且上述工程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完工验收。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今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安装工程款合计563079.33元。 同时,双方为加强合作,被告又将蒸汽锅炉以及锅炉设备设施承包给原告管理运营,双方于2014年1月7日签订锅炉承包供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锅炉蒸汽,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供汽款。截止今日,被告共拖欠原告锅炉蒸汽款项合计1458449.60元。被告对上述的拖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设备安装工程款人民币563079.33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锅炉蒸汽款人民币1458449.6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若买卖关系属实,我公司同意还款,对盖有公章的欠款我公司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2013050901的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将被告将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工程和热力管道与设备保温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安装,另热力管道和设备保温工程按合同附件四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上述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1199295.53元。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厂区内2台锅炉进行炉内砌筑加装节能变频器及分汽缸,该工程款项金额为125052元。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且上述工程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完工验收,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7日,原、被告再签订一份锅炉承包供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一期、二期管桩的蒸汽锅炉以及锅炉房附属设施承包给原告管理运营,原告提供蒸汽给被告管桩车间生产使用,被告应按时交纳管桩生产用的蒸汽使用费,结算周期10天仍未付清蒸汽款,每日应支付违约部分蒸汽费的0.3%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锅炉蒸汽,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蒸汽款。2014年10月30日,原、被告对锅炉承包供汽应付款进行了核对,经核对,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供汽应付款确认函上盖章,确认1-10月份锅炉供汽应付款合计1458449.6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以支付蒸汽款,2014年11月7日,原告拿支票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嘉州支行承兑时,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将支票退回。2014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安装工程款563079.33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关于锅炉二期工程应付款确认函、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书及附件、一期和二期锅炉、管桩车间保温工程量汇总表及工程结算单、补充协议、工程完工确认单、关于锅炉承包供汽应付款确认函、退票理由书、锅炉工期调差明细确认函及调差明细表、锅炉承包供汽合同、2014年8、9、10月锅炉供汽费用结算单及数量统计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供用气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锅炉承包供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蒸汽后,被告不依约支付蒸汽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锅炉蒸汽款1458449.6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设备安装工程款563079.33元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原告撤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锅炉蒸汽款1458449.6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3.02元,由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