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肇德法民三初第67号
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由原告负责对被告的管桩二期的2台8t/h双锅筒卧式蒸汽锅炉及5台蒸压釜设进行安装,安装合同总包干价935000元。另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热力管道和设备保温工程按《合同附件四》以实际工程量结算,该项保温工程结算款项为264295.53元。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之补充协议》,由原告对被告的2台8t/h双锅筒卧式蒸汽锅炉进行炉内砌筑工程、加装节能变频器及分汽缸安装工程,该工程价款为125052元。原告根据上述合同要求进行安装。2014年9月20日由原告安装的2台蒸汽锅炉及5台蒸压釜经广东省肇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竣工验收合格。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1月13日对2台蒸汽锅炉核发给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于2014年12月17日对5台蒸圧釜核发了特种没备使用登记证。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清安装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原告安装工程款人民币563079.33元。被告现已全面停止生产,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63079.33元,并判决原告在被告拖欠的工程款563079.33元范围内对管桩二期工程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双方签订《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安装2台8t/h双锅筒卧式蒸汽锅炉及5台蒸压釜设进行安装;工程总价为935000元。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安装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其中付款方式约定如下:(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额20%作为本工程预付款即187000元。(2)施工人员、安装材料进场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额30%材料款280500元。(3)工程项目完工,锅炉及蒸压釜在技监局验收前支付工程总额30%280500元。(4)提供锅炉及蒸压釜验改合格报告时支付工程总额10%%即93500元。(5)余款10%即:93500元作为本工程质保金,在乙方提供锅炉、蒸压釜使用证后3个月内不出现任何安装质量问题情况下一次性付清余款。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热力管道和设备保温工程按《合同附件四》以实际工程量结算,2014年2月18日,经原、被告结算该项保温工程款为264295.53元。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管桩二期《蒸汽锅炉及蒸压釜安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2台8t/h双锅筒卧式蒸汽锅炉进行炉内砌筑工程、加装节能变频器及分汽缸安装工程,该工程价款为125052元。上述总的工程安装款1324347.53元。2014年9月20日由原告安装的2台蒸汽锅炉及5台蒸压釜经广东省肇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13日,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述对2台蒸汽锅炉核发给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4年12月17日对5台蒸圧釜核发了特种没备使用登记证。签订合同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3年6月3日支付了187000元,2013年7月17日支付了280500元,2013年9月18日支付了43768.2元,2014年3月25日支付25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的财会欧凌燕结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安装款563079.33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机读登记资料、《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总对账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蒸汽锅炉及蒸压釜设备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合法,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按施工图纸施工,安装的工程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工程款给原告。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安装工程款是违约的行为。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安装工程款563079.33元并对管桩二期工程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尚欠工程款563079.33元支付给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二、原告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管桩二期工程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5.40元,由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