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肇德法执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锅炉蒸汽款1458449.6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