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肇德法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肇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德庆县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铧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