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453号之四
原告:嘉兴市日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12幢S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BOX4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嘉兴)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嘉兴)律师律师。
被告:***,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高家桥村陆家板桥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3********。
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23号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474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成秀路梦蝶花苑10幢18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6********。
被告:***,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高家桥村陆家板桥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3********。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日诚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日诚五金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日诚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日诚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日诚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