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姚某;杭州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5289号 原告:姚某,男,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姚楼村姚楼118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姚某与被告杭州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7.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