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民终2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4)浙022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8.5元,由上诉人杭州市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