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9703号
原告
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3BEDX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上海丰焱建筑材料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230MA1HGKLW1G)。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撤诉原因
本案正式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送缴费通知书,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