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8221号
原告
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3BEDX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邱风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秋,该公司员工。
被告
宁波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MA2AJ0YBXR),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长寿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娟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审判组织
本案按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建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