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4529号
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临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邱风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秋,男。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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