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700487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性别:××,××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村××号,身份证号码×××1234。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通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钻通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318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钻通工程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相关仲裁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认定“钻通工程公司虽主张并非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现***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对待劳动关系存续的态度为钻通工程公司愿意且以实际行动维系与员工劳动关系,而员工却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劳动关系且已单方面转移社保关系至其他公司。仲裁委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相关裁决,系法律适用错误。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2012年6月30日,钻通工程公司发放了***2011年度经济补偿金8000元,***对上述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事实恶意隐瞒,该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二)员工辩称“公司在2012年11月27日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但公司却在2012年12月多次陪同该员工前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检查治疗等,***对上述公司陪同员工前往医院检查的事实恶意隐瞒,该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善意维系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318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就本案而言,***主张被钻通工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钻通工程公司主张系***自行离职,双方均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相关仲裁裁决据此认定系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其次,钻通工程公司主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2012年6月30日钻通工程公司向***发放了2011年度经济补偿金8000元以及***虚假陈述“公司在2012年11月27日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等。本院认为,钻通工程公司依法应就其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因钻通工程公司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